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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-01-25 | 委托人在拍卖会现场可否连续两次调低拍卖保留价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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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拍卖  拍卖法  通讯  现场  拍卖会 
拍卖会现场,竞买人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,公布保留价后无竞买人可承受,委托人于现场再次调低保留价,调整至竟买人的最高应价,并最终以此价位成交,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合法?

答:

 《拍卖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“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。”,明确了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由谁做出。至于保留价确定的时间和委托人能否根据现场情况变更保留价,《拍卖法》没有做出具体限制。针对这一问题,2003年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做出了《关于按委托人现场确定保留价拍卖问题的复函》,并刊登于《中国拍卖通讯》2003年第13期,会员单位可直接在《通讯》中查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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